托克托索丕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封建主。乌什人。乌什郡王※霍集斯第三子。乾隆二十五年(1760),因乌什伯克讦告,与父同被送北京。寻受命返阿克苏,承管乌什、吐鲁番、和田等地祖业。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封建主。乌什人。乌什郡王※霍集斯第三子。乾隆二十五年(1760),因乌什伯克讦告,与父同被送北京。寻受命返阿克苏,承管乌什、吐鲁番、和田等地祖业。
见“伊阙石窟”(810页)。
唐代南诏职官名。辅佐诏主执掌国事的重臣、王之下最高官阶。据《新唐书·南蛮传》:其职位在南诏王之下、百官之上,为三个※清平官之一,所以决国事轻重,犹唐之宰相也,秉政用事,权力极大,并兼※九爽、※三托之官
西辽大臣。一作马哈穆德泰。末主直鲁古时期为大丞相。天禧(1178—1211)末年,闻属地花刺子模(原苏联咸海以南一带)首领摩诃末欲反,拒缴贡赋,奉命前往督查,遂回朝奏告,西辽与花刺子模关系开始紧张。
书名。清富俊著。嘉庆四年(1799)成书。不分卷,列城池、官职、外藩、事宜、仓库、军台、卡伦、屯田、游牧、牧厂诸门。史料多取之档册,体例仿《新疆事宜》。是研究科布多地区部落、旗佐、驻防、屯牧配置的珍贵
1327—1379元末明初诗人、教育家。字子中。江西进贤人。回回人。先世西域人,为簪缨显贵之家。祖父官江西,遂定居。幼年,师事江西学者夏溥、毛元庆等研习儒学,喜谈兵书,热衷仕途;五举不第,于泰定元年(
573—608隋朝少数民族地方官员。岭南宁越郡钦州僚人(壮族先民)。隋朝钦州刺史※宁猛力次子。开皇十四年(594),入朝,授大都督。仁寿二年(602),加赐仪同三司。卒于任上,葬钦州石狗坪。
即“张彤柱”(1179页)。
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。又译纳克布伯克、讷克卜伯克。维吾尔语。职司管理匠役营造等公务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定为六、七品。光绪十三年(1887)废。参见“伯克制度”(1091页)。
①满语音译,意为“牧群”。清顺治十八年至康熙十六年(1661—1677),禁中设“阿敦衙门”,由御马监改称,即上驷院前称;辖以“阿敦昂邦”,即后称“上驷院卿”,正三品,2员,掌御马等牧养、管理、使用诸
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、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。清统一台湾后,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,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,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,雍正五年(1727),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