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三十二卷。清许梿撰。许梿,见前条。是书为《刑部比照加减成案》的续编,体例一如其旧:卷一至卷五为名例、兵律邮驿,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,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,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,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,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。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(1822)起,至道光十二年(1832)止。仍以贼盗成案为多。有道光刊本。
见《西游记》。
二卷。清万树(约1692年前后在世)撰。万树字红友,另一字花农,号山翁,江苏宜兴人,生卒年均不详。国子监生,康熙时曾在两广总督吴兴祚府中作幕宾,暇时制曲,脱稿即由府中伶人演唱,终以怀才不遇,郁郁而终。
八卷。明李新芳(约1538前后在世)撰。李新芳字元德,别号漳野,潞州(今山西长治)人。生卒年不详。嘉靖二年(1523)进士,官至监察御史。著有《漳野文集》。是集凡八卷。为其门人杨世卿所编。前六卷为杂文
三卷。北齐颜之推(见《颜氏家训》)撰。历代史志均有著录。《崇文总目》小说家作《还冤志》三卷,《文献通考》、《直斋书录解题》作《北齐还冤志》,殆因旧本之首题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撰,遂误以冠于书名之上。《太
一卷。明刘宗周(见《圣学宗要》)撰。作者初以顺天府尹罢归,与陶奭龄讲学于王守仁祠,以《证人》名其堂。此书为其条诫。首为《社学檄》,题为辛未三月,即崇祯四年(1631)所作。次为《约言》十则、《约戒》十
四十七卷。清袁文揆、张登瀛同辑。袁文揆,字苏亭,云南保山人。张登瀛,字翘岱,云南蒙化(今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)人。袁、张二人的生卒年与事迹均不详。滇南,云南省之别称。此集之辑都为四十七卷,不求备体而分门
六卷。清蒋湘培(约1809前后在世)等撰。蒋湘培,字笃因,湖南湘乡人。乾隆五十九年(1794)举人。此书为蒋湘培与其弟湘墉、湘城、湘垣合撰。湘墉,字之翰,号崇如,乾隆五十七年(1792)解元。湘城,字
二十卷。宋蔡正孙(约1279年前后在世)撰。蔡正孙,字粹然,自号蒙斋野逸。生卒与里籍不详。是书前有自序,可知此书为己丑年作。确切时间当为元太祖至元二十六年,时宋亡已十年。是书有前后集之分,各十卷。前集
十六卷。卢翰撰。卢翰字子羽,颍州(今安徽阜阳)人,明嘉靖甲午(1534年)举人,官衮州府推官,著有《易经中说》四十四卷、《签易》(又名《中庵签易》)一卷。该书有自序,称其因见家塾有《事亲》一书,因广而
①十卷,首一卷,清朱堂、李纪修,舒友亮纂。朱堂,字冠山,号敬亭,顺天大兴(今属北京市大兴县)人,曾任明史纲目馆分修,乾隆十六年(1751)任靖安知县。李纪,字畴四,四川中江人,乾隆二十五年(1760)